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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浦北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2023-08-02 09:05     来源:浦建字〔20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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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动钦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钦建规〔2021〕1号),进一步推进我县建筑业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经营

积极引进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县。鼓励县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迁入浦北县,并在我县注册落户,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浦北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县的,每年给予60万奖励,最多奖励300万元。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分5年给予完600万元奖补(每年120万元)。另外期满5年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专项分配奖励本企业高管,新增入统计名录库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浦北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县的,每年给予30万奖励,最多奖励150万元。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分5年给予完300万元奖补(每年60万元)。另外期满5年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用于专项分配奖励本企业高管,新增入统计名录库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浦北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县的,每年给予10万奖励,最多奖励50万元。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则分5年给予完100万元奖补(每年20万元)。另外期满5年后一次性奖励15万元,用于专项分配奖励本企业高管,新增入统计名录库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浦北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县的,分5年给予10万元奖补(每年2万元)。另外期满5年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专项分配奖励本企业高管,新增入统计名录库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以上迁入我县受到奖补的企业5年内迁出我县的,退还全部奖补资金及违约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及缴纳违约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业信用诚信黑名单。

二、推动建筑企业提升资质及创新发展

(一)企业资质晋升

浦北县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管理创新。对浦北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自治区政府主席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

2.工程创优。浦北建筑业企业在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工程项目,获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5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获广西真武阁杯奖(广西最高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获广西优质结构奖的,奖励5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3.安全文明创优。浦北建筑业企业承揽的本县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奖的,奖励20万元;获自治区级的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奖励10万元;获钦州市级的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奖励2万元。列入奖励范围的奖项评奖活动应当经相关行业主管备案或以其他形式认可,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三)鼓励企业创税,履行社会责任

1.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本数,下同),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龙头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2.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重点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3.根据企业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前10位的,命名为建筑业“十强企业”,由县住建局通报表扬。

4.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由县住建局按项目通报表扬。

5.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由县住建局通报表扬。

6.积极参与我县公益事业的,由县住建局通报表扬。

三、鼓励建筑企业立足浦北发展

(一)县人民政府规划企业总部用地,用于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人才培训基地、新型建材及建筑机械生产基地等。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或年度应税营业额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浦北建筑业企业,经营期内享受8亩企业总部用地;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年度应税营业额达4亿元以上(含4亿元)的浦北建筑业企业,经营期内享受15亩企业总部用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总部基地用地指标,总部基地用地通过正常招拍挂取得。其中,享受企业总部用地政策部分的土地,其土地出让纯收益专项用于该地块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

(二)对于在本县新注册新增入统计名录库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四、提升浦北县建筑业企业市场占有率

(一)鼓励民营投资企业优先选择浦北县建筑业企业或有浦北县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

鼓励浦北县民营投资企业优先将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浦北县建筑业企业或有浦北县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工程施工合同价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基础档次)的项目发包给浦北县本地建筑业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给予投资企业奖励3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价在基础档次上每递增1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则给予投资企业在基础档次奖励上增3万元,奖补上限不超200万元。

(二)支持浦北县建筑业企业扩大工程业务承揽。

1.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规范发包行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浦北县建筑业企业或有浦北县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至少有1家为浦北县建筑业企业。联合体成员中浦北县建筑业企业承担的任务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0%。对于城市跨江大桥、城市立交等重点建设项目,允许浦北县建筑业企业与县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即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

2.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或与浦北县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

五、其他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年度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奖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奖补资金到相关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措施。

(三)申请奖补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本措施奖励适用注册地在浦北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五)本措施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本措施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浦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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