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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2025)

2025-12-31 17:05     来源: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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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

行政检查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钦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化与新材料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石化与新材料科)

2.检查责任: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持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石化与新材料科)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情况或依法处理的决定;(石化与新材料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1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没有进行合法指导和监督的;(办公室)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公室)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2.1-11-2

3.1-1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2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4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20166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1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节能监察没有进行合法指导和监督的;(办公室)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公室)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1

3.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3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和安全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检查责任: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情况或依法处理的决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729日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企业违规、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办公室)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公室)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1.1

3-2.2-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4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检查责任: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按照审批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执法检查情况或依法处理的决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729日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企业违规、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办公室)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公室)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1.1

3-2.2-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5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829日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8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钦州市节能监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10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11

行政处罚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12

行政处罚

对阻碍、拒绝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相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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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有关科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3

5.3

6.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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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化与新材料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石化与新材料科)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石化与新材料科)

3.复核审查责任: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石化与新材料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企业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石化与新材料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石化与新材料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办公室)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公室)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办公室)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公室)  

5.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办公室)  

6.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办公室)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办公室)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2

4.2

5.2

6.2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15

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化与新材料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石化与新材料科)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石化与新材料科)

3.复核审查责任: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石化与新材料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企业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石化与新材料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石化与新材料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办公室)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公室)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办公室)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公室)  

5.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办公室)  

6.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办公室)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办公室)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2

4.2

5.2

6.2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16

行政处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化与新材料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石化与新材料科)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石化与新材料科)

3.复核审查责任: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石化与新材料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企业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石化与新材料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石化与新材料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办公室)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公室)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办公室)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公室)  

5.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办公室)  

6.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办公室)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办公室)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2

4.2

5.2

6.2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17

行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钦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化与新材料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石化与新材料科)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石化与新材料科)

3.复核审查责任: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处罚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石化与新材料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企业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石化与新材料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石化与新材料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办公室)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公室)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办公室)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公室)  

5.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办公室)  

6.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办公室)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办公室)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2

4.2

5.2

6.2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复核审查责任: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中违规企业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企业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责任: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当事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办公室)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公室)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办公室)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公室)  

5.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办公室)  

6.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办公室)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办公室)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2

4.2

5.2

6.2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19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729日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复核审查责任: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中违规企业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企业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责任: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当事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办公室)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公室)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办公室)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公室)  

5.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办公室)  

6.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办公室)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办公室)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2

4.2

5.2

6.2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20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1.立案责任:通过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调查取证责任:记录违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复核审查责任: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中违规企业的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企业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送达当事人;(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7.执行责任: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当事人应接受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办公室)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办公室)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办公室)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公室)  

5.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办公室)  

6.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办公室)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办公室)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2

4.2

5.2

6.2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21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济运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对受理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经济运行科)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自治区禁化武办同意使用批准文、使用说明、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承诺书),提出审查意见;(经济运行科)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报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办公室审定);(经济运行科)

  4.送达责任:承办处室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决定文件(不计入承诺时限内);(经济运行科)

  5.监管责任:建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许可文件案;加强监督检查;(经济运行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经济运行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为受理备案的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备案的;(办公室)

2.未按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企业是申请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办公室)

3.限期内未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作出答复的(需专家现场审查的其时间不在承若时间内);(办公室)

4.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的;(办公室)

5.不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的;(办公室)

6.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处分条例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22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转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1.受理责任:按照年检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年检责任:对准许年检的企业,向在申请企业出具办理结果的书面文书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或“年检不合格”;(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送达责任: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1.【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  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五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3.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办公室)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办公室)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办公室)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1

3.1

4.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事实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23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度报告初审转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

【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1.受理责任:按照年度报告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送达责任:对准许年度报告的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1.【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度报告表》。

2.【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3.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办公室)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办公室)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办公室)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1

3.1

4.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24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监督核查初审转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5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号发布,自2015630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3.【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4.【部门工作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二氧化碳灭火剂〉等2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_2024)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或项目投产验收时,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组织的验收(考核)活动和验收(考核)结论进行监督核查”。

 1.受理责任: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或销售许可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2.现场核查责任:参照安全生产许可办理程序、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3.送达责任: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1-1.【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1-2.【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3.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办公室)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办公室)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办公室)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1

3.1

4.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新增

25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的初审转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化与新材料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政务服务窗口)

2.审查责任:现场询问和查证;受理申请;实地核实有关资料;(石化与新材料科)

3.决定责任:单位审查规划要求,做出有关结论,开具行政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石化与新材料科)

4.送达责任: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石化与新材料科)

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规划严格落实;(石化与新材料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1

3.1

4.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办公室)。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给予确认的;(办公室)

3.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2.1-11-2

3.1-1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该项目修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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