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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2023-02-16 16:59     来源: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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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

事项

1

行政确认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出具的初审转报


钦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 科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规范性文件】《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2017866)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生产活动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并就企业或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做出声明。

1.受理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现场询问和查证,实地核实有关资料。

3.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单位审查规划要求,做出有关结论,开具行政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规划严格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办公室)。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给予确认的。(办公室)。

3.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十二届第3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监测)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1.选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律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5.【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节能监察没有进行合法指导和监督的。(办公室)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检查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选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5.4.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节能监察没有进行合法指导和监督的。(办公室)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办公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强制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强制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9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订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检查发现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予以立案并责令停止作业。

2.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违法行为强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解除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作业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办公室)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办公室)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办公室)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办公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阻碍、拒绝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5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9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829日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钦州市节能监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0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钦州市节能监察中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

行政处罚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111日发布,199811日施行,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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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进行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41日起施行,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办公室)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办公室)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办公室)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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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41日起施行,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4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自199691日起施行,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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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法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41日起施行,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5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19969月起施行,20116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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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政处罚

对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钦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41日起施行,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

行政处罚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9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915日起施行,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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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41日起施行,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0

行政处罚

对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20089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200911日起施行,20169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1

行政处罚

对用户用电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20089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200911日起施行,20169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第十九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供用电合同;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

(三)按时交纳电费;

(四)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运行安全;

(五)使用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

(六)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的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七)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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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2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3

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11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布,自20151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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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11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布,自20151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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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处罚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11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布,自2015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保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办公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办公室)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办公室)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办公室)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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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对受理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自治区禁化武办同意使用批准文、使用说明、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承诺书),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报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办公室审定)。

4.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承办处室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决定文件(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5.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建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许可文件案;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为受理备案的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备案的;(办公室)

2.未按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企业是申请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办公室)

3.限期内未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作出答复的(需专家现场审查的其时间不在承若时间内);(办公室)

4.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的;(办公室)

5.不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的;(办公室)

6.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法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处分条例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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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转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5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15630日起施行)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初审意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

5.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审核同意的;(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办公室)

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办公室)

6.在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二十条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已委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收材料(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办理初转报)

28

其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增或延续及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变更初审转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1.受理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初审意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

5.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审核同意的;(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办公室)

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办公室)

6.在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二十条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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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的变更初审转报


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1.受理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作出初审意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

5.监管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审核同意的;(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办公室)

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办公室)

6.在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办公室)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市纪委监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

6-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二十条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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