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公开 > 公告通知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0-11-27 12:5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钦州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精神,提升水电气报装工程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钦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7日
钦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简化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手续,制定本方案。
一、 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市辖区市管道路的未达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的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该类市政工程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实行竣工备案制。
二、适用范围
市辖区市管道路的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情形如下:
(一)从市政道路现状管线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供水(外线工程长度≤50米)、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1.6MPa,外线工程长度≤30米)外线工程(含顶管施工过路的管线工程)。
(二)沿市政道路管线规划管位(或现状管位)延伸接管长度≤200米,再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供水、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0.4MPa)外线管线工程。
(三)在市政道路原有管线位置上的水电气管线改造工程。
(四)在未纳入市政规划道路新建的供水(管线长度≤50米)、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1.6MPa,外线工程长度≤30米)管线建设工程。
(五)低压线路和新建公用变压器(开闭所)。
三、办理流程
符合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的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施工图纸和拟建管线位置现场彩照交至市行政审批局受理专窗(交通城管综合窗口)进行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免于行政审批信息确认。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将免于审批的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项目信息传送给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审批和监管单位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免于行政审批信息确认后,在实施阶段按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要求再作适度调整的,不再重新进行信息确认,以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为准,按批准方案、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涉及方案、竣工测量图纸(含电子文件)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与管理监督责任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针对水电气报装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设计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开展管道(线)工程设计和施工,并遵循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承诺对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
3.建设管线工程如涉及邻近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的(包括在其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执行有关法规,在建设实施前征求文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政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意见。
4.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提前与涉及的管线单位做好对接工作,并与涉及的管线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特别是项目施工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与燃气经营企业对接协商,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施工组织设计中,严格按照各种管线单位的管理要求对管线保护采取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管线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原有地下管线的保护范围内,不得用机械开挖。
6.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竣工修复等有关要求开展工程建设;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关于道路挖掘施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市城管执法局及水利、环保、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开挖区域管线应采取人工开挖探沟勘察;遇到地下管线情况不明的,应尽快联系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核查核对,待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施工。
7.施工现场,严格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护栏或施工围挡、交通导向标志、标线等,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在开挖区域设置明显告示牌张贴建设、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施工时间,接受监督,做好交通疏导措施,确保道路通行。
8.严格按照道路修复标准,及时修复挖掘路面。挖掘砼路面的,需整块面积修复,挖掘其他物料的路面,按挖掘实际面积修复。
9.涉及绿化移植或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绿化移植或灯杆迁移前告知市园林管理处或市市政工程照明管理处到现场监管、查看,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植物移植或灯杆迁移,规范施工行为,避免周围绿化或照明设施损毁。完工后尽快恢复原貌,植物移植的,植物养护期不低于三个月,待植物养护成活后,及时对接市园林管理处组织验收。路灯迁移的,完工后及时对接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组织验收。
(二)监督主体责任。
1.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它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设计时,应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在竣工备案、归档备案等环节发现建设单位材料弄虚作假、设计单位不依有关标准规范设计的,责令限期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逾期不改,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3.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设施安全运营及对工程安全建设的监管,发挥运营企业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作用。
五、其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两年。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